地灾防治领域国家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近日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规范编号为GB/T 40112-2021。
该规范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牵头,北京中地华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北京市地质研究所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编制而成,主编人员为殷跃平、颜宇森、高姣姣等。
该规范吸收了数十年来全国建设工程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外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规范内容主要涵盖了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及成果提交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等,增加了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指标、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表、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的有关要求。
该规范正式实施后,各地建设项目或规划区的各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严格遵照规范规定开展,从而使各类建设项目或规划区的工程选址更加合理,从源头上控制、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效提高现有各类建设项目或规划区评估工作的质量,提升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预防和减轻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所带来的环境地质问题。符合规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还可为政府部门或各类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满足公众和科学研究对规划用地灾害情况、土地适宜性等信息的需求,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资发[2004]69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通知》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具有资格的资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审查;对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